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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818号

石建军等申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石建军,康义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81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建军,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义花,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上列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

委托代理人:石忠,1953年11月27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号。

法定代表人:XX,院长。再审申请人石建军、康义花因与被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建军、康义花申请再审称:(一)司法鉴定机构从选定到鉴定过程全部都违法。盛唐鉴定所不让受害方说话,申请人要求重新鉴定。(二)两审法院无视法律规定,随意剥夺当事人的权利。两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存在造假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之规定,石建军、康义花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因涉及医学专业问题,本案经石建军、康义花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盛唐鉴定所进行鉴定,盛唐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说明函,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并无明显不当之处。石建军、康义花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证据,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及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综上,石建军、康义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石建军、康义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代理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