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1786号原告封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邓永武,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容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诉被告黄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某诉被告黄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封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