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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民初1786号

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封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1786号原告封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邓永武,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容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诉被告黄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某诉被告黄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封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