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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1471号

佟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佟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1471号

原告:佟某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韩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

原告佟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连山独任审判。

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连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