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1471号
原告:佟某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韩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
原告佟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连山独任审判。
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连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