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1民初1421号

曹博与姬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博,姬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421号原告曹博,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志成。委托代理人吴洋溢。被告姬丽萍,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博诉被告姬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博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博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博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李增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璐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