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抚商合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文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合和百富橘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席文官。
上诉人江西抚商合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5685号之一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所谓的300万借款实际上是投资款,借款合同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无效,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查上诉人江西抚商合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管辖异议上诉一案中,因被上诉人上海合和百富橘都投资合伙企业于2016年7月3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致本案管辖异议已无存在的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5685号之一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审 判 员 陈 琪
代理
审判员 吉 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