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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2218号

刘××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218号原告刘。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要求撤回对被告何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