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一特字第12号

胡东学等诉胡庆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胡东学,胡东彬,胡东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一特字第12号申请人胡东学申请人胡东彬申请人胡东梅申请人胡东学、胡东彬、胡东梅要求宣告胡庆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胡东学、胡东彬、胡东梅诉称,胡庆明系申请人的父亲,于2005年8月18日离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法院宣告胡庆明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胡庆明,男,1934年6月14日出生,满族,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210719193406141016。系申请人的父亲。下落不明人胡庆明和金素琴(于2008年死亡)婚后育有长子胡东学、次子胡东彬、三子胡东阳(于2007年死亡)、长女胡东梅。下落不明人胡庆明于2005年8月18日离家,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的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道办事办事处和化工街道利化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到葫芦岛市连山公安分局化工街道派出所调取的说明,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胡庆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胡庆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胡庆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公告期间届满,仍未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胡庆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百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