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005号原告王小卫。被告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卫与被告罗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卫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霄珂 来源:
王小卫与罗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005号原告王小卫。被告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卫与被告罗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卫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霄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