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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91民初423号

王亚平与范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亚平,范友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91民初423号

原告:王亚平。

委托代理人:李晓燕,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友东。

原告王亚平与被告范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贺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亚平起诉称,原告丈夫郑银江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6日,被告范友东向原告借款40万元整,双方约定月息1.5%,月付6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当日,原告丈夫郑银江将4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该账户的收款人为案外人徐振鹏。此后,案外人徐振鹏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3月至11月的利息,被告支付了2014年12月的利息,剩余利息未再支付。后因原告急需用钱遂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于2015年5月31日委托他人偿还借款20万元,剩余利息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范友东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63000元。

本院查明,按原告王亚平起诉状所述地址,本院向本案被告范友东邮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上述法律文书被退回,退回原因为逾期退件,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范友东的其他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案情应认定为符合前述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亚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45元,退还原告王亚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 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