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郭均周,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冯君海,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冯均才,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郭均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君海、冯均才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都江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郭均周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6月29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1922.7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均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冯君海退休金1000元,一年是12000元,每年恢复执行一次。因被执行人涉及三案,此款不足以支付三案全部款项,案款应按债权比例受偿。本案申请执行人郭均周按债权比例应受偿1780元,案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还剩余款10142.7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恢2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世忠
审判员 钟 山
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