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13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责人颜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惟明,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欢欢。被执行人朱蕾。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欢欢、朱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虎商初字第038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欢欢、朱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5529.59元,罚息1571.15元(计算至2013年11月13日,之后的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如被告李欢欢到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有权以被告朱蕾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鸿运花园某幢房屋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额1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32元,由原告负担1252元,被告李欢欢、朱蕾负担13980元;鉴定费9000元,由被告朱蕾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9702.79元,执行费1449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存款;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吴中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蕾名下座落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鸿运花园不动产一套,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故暂不宜处置;向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发现有车辆登记。鉴于此,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欢欢、朱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吴中分中心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0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子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