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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3302号

张宏绪与河南博亿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博亿置业有限公司,张宏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博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复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岩,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绪,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建元,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贺鹏,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博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亿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宏绪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张宏绪于2015年3月6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博亿公司立即支付张宏绪投资款187.5万元整,并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博亿公司立即支付张宏绪投资利润150万元整,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博亿公司承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中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博亿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博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红岩,被上诉人张宏绪的委托代理人郝建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李剑锋

代理

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芳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