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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476号

高广全申请执行王天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广全,王天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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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高广全,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天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高广全申请执行王天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天洋的固定工资收入,直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广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天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5)清民商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天洋的固定工资收入,直至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恩集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忠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