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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141号

上海雅诚服饰有限公司与株洲正兴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雅诚服饰有限公司,株洲市正兴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雅诚服饰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040弄。法定代表人陈永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株洲市正兴百货有限公司,住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连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支付742414元及迟延履行金的义务,另有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9824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经查,被执行人依据约定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香兰

审判员  胡 艳

审判员  刘 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