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卜兆生,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双塔区龙山街中山村。
被执行人:董焕举,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朝阳县黑牛乡三家子村。卜兆生申请董焕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21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21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振军执行员 郑兰国执行员 赵凤先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洪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