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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执386号

卜兆生申请执行董焕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卜兆生,董焕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卜兆生,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双塔区龙山街中山村。

被执行人:董焕举,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朝阳县黑牛乡三家子村。卜兆生申请董焕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21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21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振军执行员  郑兰国执行员  赵凤先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洪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