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878号罪犯张华荣,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鲤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华荣于2012年3月2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华荣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累计达标分17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华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华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