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梁忠池,男,汉族,住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杨美英,女,汉族,住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忠池与被执行人杨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2008)茂港法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梁忠池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房产、车辆管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美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恢81号案终结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颖刚
审判员 谭以玲
审判员 吕凤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权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