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301号原告合肥日长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振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86111022H。法定代表人郑玉霞,总经理。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日长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日长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继俊
代理
审判员 任 倩
人民陪审员 梁 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瑞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