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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执恢67号

付晓与董志峰离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付某,女,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阳城县人。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阳城县八甲口镇人。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晋市法民终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董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付某2016年度子女抚养费8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董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留了董某某在山西兰花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每月工资、奖金的80%,后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付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董某某在山西兰花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每月工资、奖金的80%,现已扣够,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付某申请执行的2016年度的抚养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5执恢67号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靳利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