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546号申请执行人潘林,个体户。被执行人邵建国。申请执行人潘林与被执行人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一、被告邵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潘林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借贷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潘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计2150元,由被告邵建国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一处房产已被查封,因该房产被另案先行查封,暂未处置,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一处房产已被查封,因该房产被另案先行查封,暂未处置,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王士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