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72民初499号原告陶小军,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马长友,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世海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埃特佛大厦7楼701室。法定代表人杨明灯。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小军诉被告福州世海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小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小军负担。
审判员 洪志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倩如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