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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2119号

修永龙与王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修永龙,王寿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2119号

原告:修永龙,农民。

被告:王寿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永龙与被告王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永龙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修永龙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修永龙承担。

审判员  修立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