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2119号
原告:修永龙,农民。
被告:王寿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永龙与被告王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永龙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修永龙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修永龙承担。
审判员 修立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振辉 微信公众号“”
修永龙与王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2119号
原告:修永龙,农民。
被告:王寿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永龙与被告王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永龙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修永龙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修永龙承担。
审判员 修立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