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27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志金与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务局物权保护纠纷[案号:(2016)京0109民初2249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该院干警张x之夫王x系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务局现职职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张x之夫王x虽系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务局现职职工,但张x并非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其夫王x与本案也无利害关系,该院继续审理本案不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陈志金诉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务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李 妮
代理
审判员 周维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