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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443号之三

孙大平与汝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大平,汝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4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大平,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方正县。被执行人汝友,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方正县。委托代理人王树全,黑龙江王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东,黑龙江王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黑0124民初12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孙大平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汝友给付货款人民币868,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汝友现无可供执行产或有执行能力,申请人孙大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4民初1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振东

代理

审判员  康宇光

代理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