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718号罪犯杨腾鋆,男,住福建省大田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腾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7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考核累计20.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腾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腾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张 丽 伟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