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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718号

杨腾鋆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718号罪犯杨腾鋆,男,住福建省大田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腾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7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考核累计20.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腾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腾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张  丽  伟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