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800号罪犯刘合启,又名刘传钦、刘孬孩,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了(2010)牟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合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刘合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9968.82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止。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2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6月25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对刘合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刘合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3日晚,中牟县官渡镇吴某某雇佣刘合启、李某某等四名民工拉土,当晚在其家中喝酒后,四名民工乘吴某某三轮摩托返城,途中刘合启与李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刘合启将李某某推下车,使李某某头朝下摔在地上,致重伤(一级伤残)。附带民事部分经原审法院调解,刘合启以没有钱为由,未对原告人做任何经济赔偿。罪犯刘合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合启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合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代理
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