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559号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107号。法定代表人童海洋。委托代理人刘伯生,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位竹,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华川电装品研究所,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芝麻冲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20287103-1法定代表人唐甲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唐甲平,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蒋献珍,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千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青松路1029号附7-5-5号。法定代表人帅晓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华川电装品研究所、唐甲平、蒋献珍、重庆千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文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