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邹剑伟,该所主任。被执行人陈天树,男,汉族,1969年9月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陈天树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陈天树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22000元,违约金6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7.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33元,以上共计29190.5元。申请执行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天树现具体下落不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和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陈天树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天树名下的车牌号为宁A×××××、宁A×××××车辆车户,但上述车辆具体下落不明,暂时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陈天树具体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33元未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天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怀智
代理
审判员 何永孝
代理
审判员 戴岩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郜儒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