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05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代其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