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南信用社,住所地龙沙区齐昂公路36号被执行人李红霞,女,住所地富拉尔基。被执行人赵国强,男,住所地富拉尔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南信用社申请李红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商初字第13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南信用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商初字第13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逊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