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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更1184号

罪犯孟祥波犯绑架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184号罪犯孟祥波,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祥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承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13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孟祥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4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孟祥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6)第482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孟祥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祥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代理

审判员  燕金玲

代理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