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1961号原告陈国良,农民。被告河北省建工集团责任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县澜郡华府二楼售楼处。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良与被告河北省建工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良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良自愿提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秀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