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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3367号

原告李远红诉被告栢名波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远红,栢名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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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3367号原告李远红。被告栢名波。

原告李远红诉被告栢名波买卖欠款纠纷一案,原告李远红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李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远红承担。

审 判 长  王长斌

人民陪审员  董海娟

人民陪审员  孙思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平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