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3367号原告李远红。被告栢名波。
原告李远红诉被告栢名波买卖欠款纠纷一案,原告李远红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李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远红承担。
审 判 长 王长斌
人民陪审员 董海娟
人民陪审员 孙思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平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