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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133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莫家强、岳洁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莫家强,岳洁云,杨树林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代表人谭远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莫家强。被执行人岳洁云,女发。被执行人杨树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莫家强、岳洁云、杨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给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33元、负担执行费78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  韦日林

审判员  杨礼添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覃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