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567号
原告:赵某。
被告:应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员 叶 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叶宇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