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73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亚。
委托代理人:谢小平,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旭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杨发,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珂,广东道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亚亚与被上诉人广州旭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张亚亚于2016年7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亚亚自愿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亚亚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亚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年 亚
代理
审判员 康玉衡
代理
审判员 张蕾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燕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