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847号
原告:余多永,架河航运公司书记。
委托代理人:董俭。
被告:刘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多永与被告刘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永祥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苏志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
余多永与刘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847号
原告:余多永,架河航运公司书记。
委托代理人:董俭。
被告:刘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多永与被告刘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永祥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苏志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