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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1847号

余多永与刘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多永,刘永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847号

原告:余多永,架河航运公司书记。

委托代理人:董俭。

被告:刘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多永与被告刘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永祥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苏志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