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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2134号

张文群与张文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06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文群,张文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134号原告张文群,居民。被告张文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群与被告张文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张文群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文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文群负担。

审判长  李朝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