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134号原告张文群,居民。被告张文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群与被告张文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张文群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文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文群负担。
审判长 李朝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学玲 微信公众号“”
张文群与张文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134号原告张文群,居民。被告张文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群与被告张文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张文群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文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文群负担。
审判长 李朝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