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黄明花,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杨行源,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黄明花与被执行人杨行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明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郑向明执行员 林善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