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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245号

陈洪冬与赵金柱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洪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45号

申请执行人:陈洪冬,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

被执行人:赵金柱,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洪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金柱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焦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万全

审判员  付联全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