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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刑更636号

薛强犯抢夺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刑更636号罪犯薛强,曾用名薛强强,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乌中法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维持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的(2011)乌勃刑初字第00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强犯抢夺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3日入监服刑。2016年6月30日,执行机关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薛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薛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强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五次,原判罚金4000元未缴纳(狱内年消费457.5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薛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三天,刑期至2016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丰 悦

审判员 王雪冰

审判员 韩 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宝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