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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526号

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燕东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燕,刘兴玉,XX东,徐美玲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526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宝水,该公司职员。被告庄燕,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刘兴玉,女,现住公主岭市。被告XX东,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徐美玲,女,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接到预收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50元,由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宁 达

人民陪审员  庞桂华

人民陪审员  钟 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历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