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057号原告石嘴山市宝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惠农区红果子镇迎宾北路58-1号。法定代表人常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荣,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石嘴山市嘉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武口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家赫,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宝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嘉璟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宝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石嘴山市宝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黎 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冰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