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622号罪犯虞某,男,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20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虞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15000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11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7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虞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经考核评定累计达标分1.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虞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虞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至2016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婕
审判员 邓水清
审判员 修晓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