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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2830号

温冬梅与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冬梅,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830号申请执行人温冬梅。被执行人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401、2501、2601。法定代表人胡惠文。温冬梅等5人与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16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申请人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后支付申请人温冬梅等5人工作期间的工资共计229934.14元,具体为:温冬梅101330.65元、钱文梅42944.89元、夏燕35706.99元、周黎明28951.61元、吴云萍2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501、2601房屋因另案查封或抵押暂不宜处理;向车管所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10辆汽车因另案查封,暂不宜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101330.6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16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建清

审判员  苏志鑫

审判员  罗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薄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