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1837-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乃强、于学团、李学刚、徐丽霞、崔帅、徐恒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本院(2015)莒十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徐丽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二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
(2016)鲁1327执1837-3号
胡乃强、于学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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