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2执恢10号

谷久红诉王心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谷久红,王心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谷久红,女,住所地齐市碾子山区。被执行人王心灵,男,住所地齐市龙沙区。谷久红申请王心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龙执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谷久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龙执字第29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