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947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跑场沟村民委员会。被告孙继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跑场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继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骁 关注公众号“”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跑场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继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947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跑场沟村民委员会。被告孙继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跑场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继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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