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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1947号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跑场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继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跑场沟村民委员会,孙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947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跑场沟村民委员会。被告孙继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跑场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继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