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761号罪犯李建磊,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建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建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15日,李建磊、李飞鹏等二人乘坐长途客车回家途中,因车票问题与司机徐某发生争执。2011年12月16日9时50分许,当该车行至许昌时,李建磊等二人要求下车遭拒,二人遂预谋对徐某殴打。李飞鹏抢走徐某一部手机(价值342元)后扔出窗外,后二人持车载灭火器对正在驾驶的徐某喷射泡沫,并砸车前挡风玻璃,又用灭火器砸徐某头部,徐某被迫停车,后李飞鹏抢走徐某另一部手机(价值539元)及该客车钥匙扔至窗外。李建磊持灭火器对售票员孟某某殴打后抢走现金约10000元,随后二人又将该客车前挡风玻璃(价值2280元)砸烂,后二人逃窜。徐某构成轻微伤。该犯系主犯。罪犯李建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磊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代理
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