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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772号

1合肥金钢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金钢商贸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金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潘少军。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金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鹏

审判员 苏 星

审判员 姚海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洁 微信公众号“”